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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在14个领域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21-02-05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辽宁省持续加大力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截至目前,已在税收、海关、电力、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招标投标等14个领域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

  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辽宁省从重点领域入手,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逐步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守信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对失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管效率。

  在税收方面,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4级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即时办理,指定责任人专门担任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纳税人的办税联络人,对所办业务进行指引和协助办理,对退税、减免税事项由专人受理、优先办理等,极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2020年全省为“3连A”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1.1万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依法从严管理,2020年,634户C级纳税人不得享受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进出口检验检测方面,海关部门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和失信企业4个等级。海关将评定的各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设置为通关系统参数,作为首要条件进行分析甄别,基本实现依据信用高低决定企业通关便利化程度。以查验为例,大连海关辖区高级认证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可走绿色通道,如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便利化通关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通关成本;而对失信企业的查验率高达80%以上。通过适用差别化信用措施管理,使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更多便利化红利。

  随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不断创新,监管领域的不断拓展,辽宁省初步建立起“信用+行业监管”的信用监管模式,截至目前,已在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招标投标等14个领域建立了“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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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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