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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7月1日实施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6-15     阅读次数:     字体:【

社会信用信息如何管理?严重失信怎么惩戒?不良诚信记录能否修复?日前,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就《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据了解,《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发挥政务诚信的引领示范作用,《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为推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的目标任务,《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重点依托“信用邢台”和“冀时办”“便利邢”等平台载体,在金融、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城建、环保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探索运用信用手段增强企业活力,释放消费潜力。

  同时,在信用修复方面,《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主动信用修复。《条例》还从构建联合奖惩机制,确立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等角度对信用信息的应用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设列领域、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原则、措施清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是我省设区市中首部规范社会信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剑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于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邢台建成了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市级信用应用云平台,在全国261个地级市城市信用月度监测排名中排第30名,持续保持河北省地级市第一名位次。去年,该市被评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成为河北省首个争创成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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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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