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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来源:    发表时间:2023-12-22     阅读次数:     字体:【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创新监管举措,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建立机制,激发主体活力。出台《阜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化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措施清单(试行)》,建立“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机制,并与重点领域监管相结合,推动差异化监管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松绑减负、激发活力上发挥作用,为促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强化举措,细化信用分类。对一般领域经营主体,建立以“通用型”信用分类为基础,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的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以许可(备案)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对重点领域经营主体,建立“专业型”风险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完善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风险分级监管机制;对新兴领域经营主体,以鼓励创新创业为目的,对全市“十大新兴产业”探索建立触发式监管模式,通过建立触发式监管对象库,依法科学设置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触发式监管四项清单,完善触发式监管机制。

  抓好落实,提升监管效能。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和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效推进经营主体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抓手,结合“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常态化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效能。2023年,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共开展1396项抽查任务,完成率100%,其中:部门联合抽查任务1352项,部门联合抽查占比96.85%;信用分类任务1330项,信用分类占比95.27%。最大程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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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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